【鄉村振興案例】國家推行鄉村振興千萬工程的六大路徑和十大典型案例

如何有效保護地理標志產品?
為了有效保護我國的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共36條,主要從地理標志產品的認定、管理和保護三個方面進行了制度完善。什么是“地理標志產品”?注冊“地理標志產品”有哪些重要性?《辦法》有哪些新規定?消費者如何買得更明白更放心?

土特產≠地理標志產品
推進高質量認定是地理標志保護和管理的前提。《辦法》首次明確規定了地理標志產品應具備的“四性”特征,即真實性、地域性、特異性和關聯性,明確要求地理標志產品的全部或者主要生產環節應當發生在限定的地域范圍內,產品具有較明顯的質量特色、特定聲譽等,并且產品特性由特定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決定。
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管育鷹認為:“《辦法》對地理標志產品應具備的4個特性做了精準概括,使得法律規定的地理標志實質要件更容易理解和把握。”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農產品貿易與政策研究室主任胡冰川表示,要厘清“地理標志產品”的概念,它并不是完全是通俗意義上的“土特產”。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者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產品,是需要經過審核批準,并以地理名詞命名的產品,比如“五常大米”“安溪鐵觀音”“金華火腿”等。這里面的關鍵詞是“經審核批準”,同時需要專門的質量標準認證,才能夠被稱為“地理標志產品”。

明確地理標志產品不給予認定的6種情形
安吉白茶、山西老陳醋、煙臺蘋果……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者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產品。截至2023年底,我國累計批準地理標志產品2508個,核準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7277件,地理標志產品年產值超過8000億元。
《辦法》規定了不給予認定的6種情形,包括產品或者產品名稱違反法律、產品名稱僅為產品的通用名稱等;首次明確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要求的變更程序,滿足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因生產、銷售和發展變化,對有關要素進行調整優化的現實需要;將異議期由原來的受理公告發布后調整為初步認定公告發布之后,有利于相關主體對擬認定的產品保護要求提出更有針對性的意見。
近年來,一些地理標志侵權現象擾亂了市場秩序。《辦法》明確了包括在產地范圍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冒用或者偽造專用標志等9種具體違法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相關負責人表示,進一步加強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地理標志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和產品附加值,防止他人仿造、冒用或濫用,推動地理標志產品在整合地區資源、延展產業鏈條、推動特色產業規模化、走向國際市場等方面發揮作用。
地理標志產品具有消費獨特性
胡冰川分析,從經濟效益來看,地理標志產品帶有鮮明的地域特征,具有市場溢價,銷售價格相對較高,這會推動當地經濟增長。同時,地理標志產品經過歷史演變,還獲得了社會價值認同。消費者在購買時除了得到品質保障,還能獲得心理上的滿足,因為它具有消費的獨特性。此外,地理標志產品也蘊含著當地的文化特色,可以通過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理念繼續挖掘可持續發展的市場潛力,同時,是提高中國農產品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胡冰川認為,《辦法》正式實施后,可以避免產品假冒、產地假冒等問題。同時,通過產品質量標準的高要求,避免產地內部質量參差不齊等情況,更重要的是能夠保護生產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商業利益,確保地理標志產品的獨特性和競爭優勢充分發揮。另一方面,《辦法》也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遇到侵權行為,有法可依,能夠切實保護自身權益。

《辦法》還有哪些重要內容
明確上位法依據和部門職責 2021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將地理標志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之一,同時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可作為官方標志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保護。因此,將規章的上位法依據進一步明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
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機構改革要求,明確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全國地理標志產品以及專用標志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依法認定地理標志產品。明確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理標志產品及專用標志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第五條)。
明確地理標志產品審查標準和程序明確地理標志產品應當具備真實性、地域性、特異性和關聯性(第三條),并規定不給予認定的情形(第八條)。將異議程序置于技術審查之后,優化審查程序,提高審查效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變更程序,對保護要求的非主要內容變更和主要內容變更規定不同的審查程序和要求(第二十六條)。規定撤銷程序,明確撤銷理由、證據材料要求、審查及救濟途徑(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
明確申請人管理職責和生產者按標準生產的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會團體、保護申請機構可以作為提出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申請人(第九條)。地理標志產品獲得保護后,申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使用、產品特色質量等進行管理(第二十三條)。地理標志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相應標準組織生產(第二十三條),并規定生產者未按標準生產且限期未改正將被注銷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第三十一條)。
此外,《辦法》與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存在部分內容交叉,在具體適用時,根據新規定優于舊規定的原則,對于地理標志產品認定、管理和保護內容,兩個規章不一致的,適用新規章;涉及行政執法的,繼續按照原規章相關條款執行。
來源:公共品牌地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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